刊登選舉公報學經歷造假,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22-11-03

陳其邁究竟有無醫師資格,其在選舉公報刊登的「1989年長庚醫院醫師」經歷是否為真?也是這次九合一選舉的其中一個引起討論的事件。其實醫師資格的認定,也有不少人認為只要醫學系畢業、通過國考,就可以稱為醫師,至於有無實習完畢、有無執業,則不生影響,所以這次陳其邁的事件雖有爭議,但說要被認定成故意提供假經歷,恐怕也不易認定。

但如果是容易判斷真偽的「假經歷」,將之刊登於選舉公報上,是否構成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呢?

於選舉公報刊登假經歷,可能有損選舉公報的正確性、民眾評估候選人經歷的正確性

查找法院相關案例,還真有一件在選舉公報謊報經歷、經法院判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罪的案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張○○明知其並未擔任卓溪鄉卓清村第8鄰鄰長,實際鄰長為其配偶呂○○,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向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佯稱長期擔任第8鄰鄰長,致承辦公務員於選舉公告之候選人張○○經歷欄逕行登載『88年開始至103年3月中旬任職卓清村第8鄰鄰長』,足生損害於選舉公報之正確性及公眾評估候選人學經歷之正確性。」

所以故意在選舉公報刊登假經歷者,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

提供大學以上的假學歷刊登選舉公報,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實務對於本罪一貫的見解,認為:「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請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偽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所以我們會先知道一個重要的前提事實:如果公務員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料有審查權,縱使資料不實而誤為刊載,將不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反之,若公務員無審查權利,須按申請人提出之資料登載,縱使登載內容不實,也不會成立本罪。

依選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候選人填寫其學歷為學士以上,不論是國、內外學歷,都需要提出學位證明。另依選罷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未提出證明文件者將不予登載。至於經歷部分,則無明文規定要求候選人須提出經歷證明。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大學以上學歷部分,因為需要提出證明文件供選委會審查,所以公務員對學歷是有實質審查權的,所以填假學歷並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製作假證明文件則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而經歷部分,因為毋須提出證明文件,故公務員對經歷並無審查權,須按候選人提出之經歷直接刊登於選舉公報,所以有成罪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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