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判終結後,當事人可否再委任律師閱卷?

2022-10-29

A是詐欺案的被害人兼告訴人,該詐欺案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後,A想瞭解司法訴訟的過於,想看卷證資料的內容,於是A委託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前往法院閱卷,但案件終結後,還可以閱卷嗎?

當事人為被告之刑事案件,案件確定後,僅於「再審」程序得以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由以上規定可知,不論是被告或辯護人,只能在「審判中」閱卷,若特定案件業已言詞辯論終結,或已宣判,甚而已判決確定脫離法院繫屬,已不得再閱卷。唯一例外,則是再審,若被告就確定判決提出再審,則例外可以閱卷,因此時被告仍有為訴訟行為之需,檢閱卷宗、證物之必要。

當事人為告訴人之刑事案件,案件確定後,即不得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告訴人本身是沒有閱卷權利的,但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閱卷,藉此取得卷證資料。但同樣也只能在「審判中」閱卷,而且沒有像被告那種可以再審閱卷的準用規定,所以當案件辯論終結、宣判、確定時,告訴人已不得委任律師閱卷。

以旨例而言,法院會駁回告訴代理人的閱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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