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明上訴未附理由,法院是否均應先命補正?

2024-05-06

被告不服刑事第一審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出上訴至第二審,若不服第二審判決,除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外,也可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出上訴至第三審。

而被告常會為了爭取時間,先不附理由具狀聲明上訴,而之後再補理由,而刑事訴訟法對於補理由的期限有無規定?法院是否需要先命被告補理由,逾期未補才能駁回上訴?

上訴第二審,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理由,法院應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在上訴第二審的情形,若被告上訴未附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補充具體上訴理由。若逾20日未補理由,第一審法院需要先定期間命被告補理由,被告逾期仍未補理由者,第一審法院才能駁回上訴

上訴三審,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理由,法院不需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在上訴第三審的情形,若被告上訴未附理由,應於「提起上訴」後的20日內,補充具體上訴理由,若逾20日未補理由,第二審法院不需要先命被告補理由,可以直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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