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的上訴期間,以辯護人或被告的送達時間為準?

2022-03-05

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者,法院會將判決書分別寄給被告和律師,不過被告、律師所在地可能不同,收到判決書的時間也可能不一樣,那上訴期間的20天要如何起算?是要以律師收到的時間還是被告收到的時間為準呢?

刑事上訴期間的起算,以送達被告之時間為準

關於此一問題,曾有不同的說法:

  • 辯護人、被告各依送達判決書日期,分別計算上訴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被告的辯護人,可以為被告的利益提出上訴,不需要被告的授權就可以獨立行使。
    此說認為辯護人有獨立的上訴權,既然如此,辯護人與被告的上訴期間是分別依其送達日期、在途期間各自計算的。
  • 僅以被告送達判決書日期,計算上訴期間:
    此說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的辯護人上訴權,只是代理權的性質,上訴仍應以被告的名義行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並無對之應行送達判決之明文,因之法院對於辯護人為判決送達時,僅為一種便利行為,不生法律上起算上訴期間之效力。
    所以辯護人的上訴權依存於被告本人,若被告之上訴權已喪失,辯護人即不得再行上訴,上訴期間、在途期間的計算,僅得以被告受送達的時點為準。 

法院的實務見解,是採第二說(僅以被告送達時點計算上訴期間、在途期間),辯護人什麼時候收到判決書,甚至辯護人根本沒收到判決書,都不影響上訴期間的計算。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2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