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被扣押的手機,判決後可以拿回來嗎?

2025-08-05

甲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集團車手頭拿了一支工作手機給甲使用,甲就使用該手機中的telegram(飛機)通訊軟體接收詐騙集團成員的指示,持提款卡四處提款,再將款項交給集團的收水手,某次甲在提款時遭警察逮捕,詐騙集團提供的工作手機、甲自己的個人手機都被扣押,被扣押的手機,甲之後拿得回來嗎?

供作犯罪使用的手機,法院會判決沒收,無法領回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供犯罪使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法院原則上都會諭知沒收,若屬於他人,但係無正當理由提供他人供作犯罪之用,法院亦得諭知沒收。

因刑案被扣押的手機,如果曾用於犯罪,例如用來聯繫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或用來聯繫販賣毒品的手機,法院原則上都會於判決中諭知沒收,遭沒收的手機當然就無法拿回來。反之,如果只是私人手機,並沒有用於犯罪,而法院也沒有諭知沒收者,判決確定後,被告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發還扣押的私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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