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一刀就算殺人未遂?從啦啦隊成員遭割頸案,解析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界線
中職中信兄弟啦啦隊成員汶汶,於6月20日參加一場私人攝影棚拍攝活動時,遭到52歲的狂熱粉絲尾隨,竟在攝影棚內突然掏出預藏的水果刀朝汶汶行凶,狠狠劃傷其頸部,當場鮮血直流,留下長達5公分的割傷。所幸現場人員合力壓制凶手並緊急送醫搶救,汶汶才撿回一條命。
警方隨後依傷害、殺人未遂等罪嫌將其移送法辦。檢察官複訊後,以涉犯重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涉犯殺人未遂、傷害等罪嫌重大,且再犯可能性高,於6月21日晚間裁定羈押。
凶手在被捕時大喊是「一時衝動」、「被逼的」,且汶汶最後經急救後並無生命危險。這起震驚社會的割頸案,在法律上到底會被認定為「傷害」還是「殺人未遂」?
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本質區別:主觀犯意
區別「殺人未遂罪」與「普通傷害罪」的核心關鍵,並非在於被害人最後「傷得有多重」,而是在於行為人於動手的那一瞬間,主觀上是否具有「致人於死」的犯意。
依刑法第13條規定,故意在法律上分為兩種:
直接故意(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間接故意 / 未必故意(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如果凶手動手時,心裡想的是「我要她死」(直接故意),或者「我這一刀劃下去,她就算是死了也無所謂」(間接故意),即具備殺人犯意;若他單純只想著「我要讓她受傷流血、給她教訓」,則僅具備傷害犯意。
司法實務如何「主觀犯意客觀化」?四大判斷基準
由於「主觀犯意」藏在行為人的腦袋裡,被告事後為了減輕刑責,幾乎千篇一律會辯稱「我只是想教訓他,沒有要殺人」。因此,法院在實務判斷上,絕不會只聽信被告的片面之詞,而是會採取「主觀犯意客觀化」的推論方式,綜合考量以下四大客觀因素:
行為動機與目的
法院會探究雙方先前的恩怨糾葛。若雙方具有深仇大恨(如情殺、奪財、宿怨),或被告曾揚言要對方的命,會提高殺人故意的認定機率;反之,若僅是行車糾紛互毆,則多傾向認定為傷害。
攻擊部位是否為要害
人體的頭部、臉部、頸部、胸腹部等,均屬於蘊含重要血管與維持生命器官的「致命要害」。若朝這些部位下手,行為人理應知道極易致人於死。
兇器種類與下手輕重
使用質地鋒利、具高度危險性的水果刀、開山刀或槍枝,且下手力道猛烈、連續揮砍或直刺,與使用鈍器或徒手毆打相比,使用利刃直接攻擊要害,極易被推定具備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被害人傷勢程度
雖然急救後無生命危險,但受傷部位的深淺、是否傷及大動脈、氣管或造成大量失血,是判斷下手力道與殺意強度的重要參考指標。
砍擊「頸部」為何極易被認為有殺人故意?
頸部內有總頸動脈、氣管及重要神經,是極其脆弱的生命要害。
本案凶手持利刃割頸,縱使汶汶經手術搶救後幸免於難,但因「割頸」行為本身的致死風險極高,任何有一般常識的成年人都知道此舉可能致死。因此,法院在實務上幾乎一律會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而其他部位呢?例如砍擊大腿,因大腿在醫學與法律常識中,通常被視為非典型致命部位,行為人若朝大腿揮砍,實務上多傾向認定行為人僅有使人受傷之犯意,構成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
但並非砍大腿就絕對是傷害罪,如果行為人明知大腿內側有「股動脈」,卻故意以尖刀往股動脈深處猛刺,導致被害人因動脈破裂大失血死亡,即便被告辯稱「我只砍大腿」,法院仍會以「放任大失血死亡而不違背本意」為由,認定具備殺人故意。
法律實務解析與訴訟防禦建議
「被害人沒死」不等於普通傷害
在訴訟實務中,許多被告與家屬常有錯誤認知,認為「被害人後來出院了、沒有生命危險,為什麼不能改判傷害罪?」
必須再次強調,殺人未遂的「未遂」,指的就是「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未呈現死亡結果」。只要動手時的客觀行為(如拿刀割喉)足以推定有殺意,不論事後是醫生醫術高明、送醫及時,還是運氣好沒割到大動脈,在法律上依然成立殺人未遂重罪。
律師的訴訟防禦重點:弱化「殺意」的客觀舉證
若面臨殺人未遂的重罪指控,辯護律師在訴訟上的首要任務,是必須設法將「殺人故意」降格為「傷害故意」。
防禦策略通常會著重於:證明被告在案發時是「橫向揮砍」而非「直刺」、使用的刀具並非致命管制刀械、下手次數僅有單次、在旁人拉阻前就主動停手、或在案發後第一時間有協助叫救護車等。透過這些「犯罪後之客觀行為」,向法官證明被告主觀上確實並無致對方於死的意圖,進而爭取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罪。
預防性羈押的關鍵: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如同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裁定將狂粉羈押,除了涉犯殺人未遂重罪外,另一個關鍵在於其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狂熱粉絲長期尾隨、騷擾並在攝影棚埋伏,這在實務上會被認定對被害人具有高度持續威脅。對於此類具執念的犯罪行為人,檢警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安全,通常會採取最嚴格的強制處分,在判決前即予與社會隔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