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縱未成傷也構成犯罪

2023-05-11

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並不處罰「未遂犯」,意思就是說,出手攻擊人但未造成被害人受傷的結果(例如揮拳毆打但揮空),不會成立傷害罪。但其實有一個例外,當被害客體是行為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父母、祖父母等),則例外處罰未遂犯。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刑法第281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立法理由,係基於重視孝道的傳統觀念,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傷害行為,是非常可惡的行為,若致受傷,當然以傷害罪處斷,但縱使未致受傷,還是要予以處罰。

刑法第281條的「強暴」如何介定?

在刑法各個條文中都有出現「強暴」的用語,但其實強暴的概念在各罪是不盡相同的。

本罪是在「傷害」罪章,而且是傷害未遂處罰的特別規定,所以這邊的強暴須與傷害行為相結合,「施強暴」應係指以體力加以攻擊,而具有發生傷害之危險而言。強暴概念較為限縮,不像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強暴,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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