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排定特休假時間,雇主可否要求更改休假時間?

2024-01-19

甲是餐廳服務生,任職已有一段時間,依法享有特休假,適逢總統、立委選舉,甲希望返鄉投票,因此在一個禮拜前,跟老闆申請在投票日當天要休特休假。

但老闆跟甲說不准假,理由為當天是禮拜六,顧客會比平日還要多,而且服務生乙更早就請假了,所以人力不足,老闆要求甲延後一個禮拜再休特休假,老闆的要求是否合法?

特休假的排定,為勞工的專屬權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由上開規定,特休假何時休,是由勞工依個人意願排定日期,再通知雇主(由勞工排定之),雇主並無否准之權。

而勞工排定特休日期後,勞工可因「個人因素」與雇主協商調整;而雇主方,則僅限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才能與勞工協商調整。所以特休假的行使,是專由勞方享有的單方行為,唯在「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提出並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而勞工再因個人因素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等二種情形下,資方才取得與勞方協商的地位,而有改變勞方已排定特休期日的可能。

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如何解釋?

承上所述,雇主限於「勞工倘休假,將對於經營上產生急迫需求」時,才能與勞工協商調整特休時間,意即限於此種情形,雇主才有不准勞工在該日休特休假的可能。

所謂「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係指勞工排定的特休日期,將嚴重影響資方的營業自由,導致資方或第三方有重大損害,此時勞工選擇在某日休假(休息)的自由,與資方的營業自由有顯然失衡的情形,此時應認勞方所行使的特休假排定為無效。反之,若沒有這種極端情形,雇主仍拒絕勞工休假,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公布事業單位及負責人的名稱、令限期改善。

至於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的利益,與資方或第三方的利益之間該如何衡量?應斟酌勞工個人身心狀況、特別休假日期的可替代性、休假與否所生損益等,及資方於特別休假缺少該等人力對其營運將生何等損害、是否重大、損害會否溢向第三人或其他如環境等等,視個案情形,審時度勢,盱衡判斷之。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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