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答應休息日加班卻沒來,算不算曠職?能不能直接開除?
阿宏在一家電子零件工廠擔任技術員。某年遇到三天連假,原本全廠都可以休假,但因為接到急單,產線人力吃緊,老闆事前逐一詢問員工是否願意在連假三天來加班。阿宏當時口頭答應:「可以,三天都會來。」公司也據此排班,並告知會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沒想到連假三天,阿宏一天都沒出現,也沒有請假、沒有說明原因。連假結束後,老闆氣炸了,認為阿宏「連續三天曠職」,打算直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開除他。這樣做,合法嗎?
休息日出勤,必須建立在「勞工同意」之上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原則上是勞工不用出勤的日子,雇主若要勞工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取得勞工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因此,一旦勞工明確同意在休息日出勤,確實會產生一個「依約提供勞務」的義務。
答應加班卻沒來,等於「曠職」嗎?
關鍵在於:休息日加班,法律性質仍然是「加班」,不是正常工作日。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的「曠工」,是指勞工在應出勤的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到班,且達到法定日數(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六日)。
休息日,本來就不是勞工的正常工作日,即便事前答應加班,也不能直接等同於正常上班日的出勤義務。
因此:單純在休息日答應加班卻未到,原則上不能直接認定為曠職,更不能直接據此解僱。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若勞工已同意休息日出勤,但臨時未到班,雇主較為妥適的處理方式包括:
要求勞工說明原因、補辦請假:
勞工如因個人因素無法出勤,仍應告知雇主,並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例如事假。
未請假或請假不符規定:
雇主可以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約定,將該日視為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不給付當日加班費。
工資怎麼算?
需區分兩個部分:
休息日「本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息日的工資原則上應照給,不因是否出勤而扣除。
休息日加班費
加班費是針對「實際出勤」所給付的報酬。勞工沒來上班,雇主可以不給付加班費。
什麼情況下,沒來真的會變成「曠職」?
如果勞資雙方是依法實施變形工時制度,情況就不同了。
依法調移工作日的情形
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合法實施變形工時,並將原休息日正式調移為正常工作日,那麼:該日即屬「正常工作日」,勞工有出勤義務。
無故未到、未請假:
- 就可能構成曠職。
- 連續三日未到,雇主才有可能依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結論
簡單整理重點如下:
單純休息日加班
- 沒來 ≠ 曠職。
- 不能直接用「連續三日曠職」開除。
- 雇主可不給加班費,但須依法處理請假問題。
合法變形工時、已調為正常工作日
- 沒來 = 可能構成曠職。
- 符合要件時,雇主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實務上,許多爭議都源自於「把休息日加班,誤當成正常上班日」。但在勞動法制下,解僱屬於最嚴厲的處分,法律適用必須非常謹慎,否則,真正有風險的,往往反而是雇主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