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商廠疏失視同旅行社疏失,消費者購買旅遊行程受害的旅行社賠償責任

2022-11-02

某甲在旅展購買A旅行社的墾丁3日遊行程,其中包含了水上摩托車活動,A旅行社找了在地的B水上摩托車廠商提供服務。結果B提供的水上摩托車卻有不具備應有安全性的瑕疵,致甲在騎乘時摔傷、溺水。

甲向A旅行社求償,但旅行社抗辯自己已經要求B水上摩托車廠商要提供合於規定的水上摩托車,自己已盡了注意義務,這是B水上摩托車廠商的問題,要求甲應向B廠商求償,旅行社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旅行社套裝行程向消費者收錢後,找其他廠商提供旅遊服務,該廠商為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視同旅行社的故意過失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民事判決:「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4條定有明文。而旅遊契約係指旅遊營業人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於旅客,而由旅客支付費用之契約,倘旅遊服務係該旅遊營業人洽由他人給付者,該他人為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旅遊營業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民法第224條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使用人(意定代理人、基於債務人意思而事實上履行債務之人),我們可統稱為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例如旨例的B水上摩托車廠商,就是A旅行社提供水上旅遊服務的「履行輔助人」,而履行輔助人若在執行旅遊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時,旅行社也須負賠償責任。

所以,B廠商所提供的水上摩托車處於非堪用狀態,致甲受傷、溺水,A旅行社應就B廠商的過失負同一責任,有賠償甲的義務。而A旅行社在賠償甲後,仍可再基於自己和B廠商間的契約關係,以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基礎,向B廠商求償(未提供適合的水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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