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辯護人可否以自己名義,為被告提起上訴?

2023-03-13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如果不服法院判決,除了被告之外,被告原審的辯護人(通常是律師)也可以為被告提出上訴。

但辯護人這個上訴權,實務上認為只是「代理權」而非「獨立上訴權」,所以還是要以被告的名義提出上訴。所以辯護人雖然可以先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之規定提出上訴,但法院之後會裁定命補正「被告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若逾期未補正,法院仍會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95號刑事判決:「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定有明文。此類上訴,並非原審辯護人之獨立上訴,而屬代理性質,自應以被告之名義行之,如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其程式即有瑕疪,依司法院釋字第三0六號解釋,原審或上級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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