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早於立遺囑人死亡,遺贈不生效力

2024-01-30

甲沒有結婚、沒有小孩,父母也過世了,甲有兄弟姐妹A、B、C、D,依民法繼承順位的規定,兄弟姐妹可繼承甲的遺產,但甲跟兄弟姐妹並不親近,於是甲生前立了遺囑,把全部的遺產遺贈給姪女E,但天有不測風雲,E不幸因意外比甲早了幾天過世,則遺囑所為的遺贈是否有效?若E還有小孩,其小孩可以繼承遺贈嗎?

受遺贈人早於立遺囑人死亡,遺贈不生效力

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201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民法第1208條規定:「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若受遺贈人早於立遺囑人死亡(即遺囑生效前死亡),依民法的規定,遺贈就不生效力,原本寫在遺囑裡面要遺贈的財產,仍屬於遺產,由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來繼承。

該怎麼在遺囑中安排較為妥當?

立遺囑人若發現受遺贈人死亡,宜另訂遺囑,重新安排遺產的繼承或遺贈,否則遺產就會由繼承人依民法規定來繼承了。

又或是一開始立遺囑人,先設想受遺贈人可能先死亡的狀況,可於遺類中排定受遺贈人的順位,例如:「若受遺贈人乙早於本人死亡,則改將並部遺產遺予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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