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授遺囑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請親屬會議或法院確認真偽,逾期遺囑失效

2022-10-15

當立遺囑人因為疾病或意外等生命危急的時候,而無法提筆簽名,僅能動嘴吧口述遺囑內容時,僅剩民法第1195條的「口授遺囑」一途了,藉由立遺囑人指定二名見證人在場,並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或使用錄音帶錄音,並記明年月日等方式處理(具體方式參見文末連結)。

但被繼承人於口授遺囑作成後死亡,繼承人務必要留意同法第1197條「確認遺囑真偽」的程序,若逾期未踐行,將使口授遺囑失效。

口授遺囑未在立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請親屬會議或法院確認真偽,口授遺囑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判決:「惟按口授遺囑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交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蓋以口授遺囑通常係因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所為之遺囑,其真偽如何以及是否符合遺囑人之本意,惟遺囑人之親人最能明瞭,其他外人實難深入了解,故法律規定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交確認,使遺囑之真偽能早日確定,並防日久發生爭議,致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是口授遺囑若不經認定程序,則不生效力、、、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以認定該遺囑之真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後段規定,法院既就遺囑之真偽有最後認定之權,自可由法院代替親屬會議之功能,就口授遺囑之真偽予以認定。惟法院僅屬代替親屬會議為認定而已,是依法有關聲請認定之人暨聲請認定之期限規定,仍有其適用。上訴人主張,系爭口授遺囑雖已逾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自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之期限,仍得聲請法院認定其真偽,並不失效力云云,並無可取。」

由以上規定及法院見解可知,縱使口授遺囑作成時符合民法規定,但仍須在立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依民法第1197條提親屬會議判定真偽,在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的情形,亦可逕向法院聲請確認真偽。其目的就是為了確保繼承人的權益,確認遺囑的真正。

而法院認為此一規定乃遺囑的「效力」規定,若有違反,口授遺囑當然無效,所以要持口授遺囑主張之繼承人,務必要在立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踐行此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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