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名字與地址,卻告不了人?借錢給網友卻連被告是誰都確定不了的法律風險

2026-01-06

小林透過網路認識一名網友,雙方聊天數月後逐漸建立信任。某日,對方表示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希望向小林借一筆錢,並保證短期內一定歸還。小林雖然心中有所顧慮,但對方主動提出簽立借據,表示願意留下姓名與地址,小林因此放心將款項以現金交付。

借據上記載的借款人姓名為「陳佳豪」,並手寫了一個位於臺中市的地址,但並未記載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

不料,款項交付後不久,「陳佳豪」便失聯,通訊軟體全數封鎖。小林無奈之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對造欄位僅能填寫「陳佳豪」及借據上所載地址。

然而,法院隨即發函要求小林補正被告的具體身分資料,並提示應提出戶籍謄本。小林持法院公文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時,才發現問題嚴重,全臺灣名為「陳佳豪」的人數以百計,甚至上千人,而借據上所寫的地址,戶籍資料中根本查無此人,導致戶籍謄本無從申請。

最終,小林未能補正被告身分,法院依程序裁定駁回起訴,小林連實體審理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分析:為什麼法院會直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是誰」並非形式問題,而是訴訟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法院至少必須能確認:

  1. 被告是否真實存在。

  2. 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

  3. 訴訟文書是否能合法送達被告。

若僅有姓名,且該姓名屬於高度重複的常見姓名,不是什麼社會名人,又缺乏年籍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法院即無從判斷原告究竟要告的是「哪一個人」。

實務見解:只有名字,等於沒有被告

實務多數見解認為:

  • 若原告未能提出被告的年籍資料,法院無法確認起訴對象的存否。
  • 同姓名者眾多,無法特定被告為何人。
  • 未能提出可受送達的正確處所,導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
  • 即便進行公示送達,公告內容僅有姓名,也不足以使真正的被告明確知悉訴訟正在進行。

在本案例中,雖然借據上記載地址,但既然戶籍查無此人,實務上即等同於「未記載地址」,甚至無法確認該地址是否曾為被告實際住所,自然構成起訴不備要件。法院已依法命原告補正而未補正者,只能裁定駁回起訴。

為什麼不能硬告、慢慢查?

很多人會問:「既然對方真的欠錢,為什麼法院不能先立案,再慢慢查?」

原因在於,民事訴訟並非偵查程序,法院不是幫原告「找人」的機關,若連被告是誰都無法確定,就無從保障對方的訴訟防禦權,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實務提醒:跟人借貸、交易,這些資料一定要留

這類案件在實務上非常常見,而且一旦發生,往往難以補救。務必提醒自己:只要缺少身分識別資料,就有可能「贏在借據,輸在程序」。

與他人進行借貸或重要交易時,至少應確認並留下:

  1. 真實姓名。
  2. 身分證字號。
  3. 出生年月日。
  4. 聯絡電話。
  5. 實際居住地址。

這些資料不是為了不信任對方,而是為了確保將來真的需要走法律途徑時,法院找得到人、案件進得了實體審理,以爭取拿回欠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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