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Google刪除關於自己的搜尋資料嗎?

2025-08-06

甲男是一名商界的公眾人物,過去曾經涉及男女關係的醜聞及淘空公司的不法事件,廣泛引起民眾討論及新聞報導,過了10多年,甲男也改名了,但使用Google搜尋其舊名字時,其搜尋結果仍幾乎都是過去的負面消息。

甲男向Google公司申請移除搜尋結果遭到拒絕,認為Google的搜尋引擎結果也涉及自己的個人資料,Google公司拒絕刪除搜尋結果的行為,已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Google公司刪除相關搜尋結果,甲男的請求是否有機會成功呢?

Google公司提供資料刪除的申請,但未必會同意刪除

現代社會中,「Google」幾乎變成我們搜尋他人資訊的第一步。然而,如果網路上的資料對你造成困擾、誤解甚至傷害,有沒有辦法申請刪除?答案是:有的,而且一般人也能填寫 Google 官方的申請表單自己提出申請,不一定要靠 Google員工或內部關係。 

但Google並非什麼都會刪,以下類型的資料,有可能符合刪除的條件:

  1. 含有個人隱私(如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帳號等)。
  2. 未滿18歲人士相關內容(如未成年人圖片、兒少色情圖片)。
  3. 不實或過時的資料(例如,案件已撤銷卻仍出現在報導中)。
  4. 被法院認定為侵權或違法的內容(如誹謗、中傷、仿冒網站)。
  5. 明顯影響個人安全的資訊(如報復性散布私密資料)。

然而,如果只是「不喜歡被搜到」或「覺得很丟臉」,但內容本身屬實且具公共利益,Google 通常不會刪除

如果不符合Google刪除政策而無法刪除的內容,可以向法院提告嗎?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民事判決是一個很重要的判決,揭示了以下的重要見解,讓搜尋結果的移除,不再是Google公司說了算,民眾仍有權利訴請法院判決Google公司刪除。 

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的基礎

資訊隱私權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雖未明文列舉,但基於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與個人主體性,屬於隱私權的延伸,國家應保障個人對資料的揭露、使用方式、範圍、對象、時間等具自主控制權。

並非絕對保障,國家可依憲法第23條,以法律對隱私權進行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的情形下,為適度的限制,亦即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的保障、公共利益的維護,須取得平衡。

現代網路環境下的衝突與調和

Google運用獨特的演算法,對開網頁進行搜尋及建立排列索引,屬於商業性言論,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同時也促進資訊流通與公眾知的權利,是有助於公共利益的。

但相對的,個人的隱私權因此受侵害之可能性相對大為提高,也需加以規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即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因此,如果個人隱私權的保障重於公共利益時,Google可能就必須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搜尋資料了。

請求Google公司刪除搜尋個人資料的法律依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1條3項前段、第4項、第19條第1項第7款等規定可知: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資訊主體對於曾經合法公開於網路之個人資料,因時間經過,其被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特定目的已不存在,或已逾越該目的之必要範圍,得請求該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刪除或停止處理。

若其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當事人對其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亦得請求刪除其蒐集或處理之結果。 

Google公司是否有義務刪除個人資料,判斷標準為何?

涉及到個人法益、公共利益間的衡平,可就以下因素需進行全面權衡判斷,且資料若存在已久,其公開的正當性可能因時間流逝而降低,刪除請求的合理性則可能增加:

  1. 資料主體為自然人、未成年人、公眾人物。(公眾人物最難被刪除,自然人次之,未成年人則最應該刪除)
  2. 資料與其職業生涯或私人領域關聯性。(與個人職業生涯、私人領域越高者,則有刪除合理性,反之則刪除合理性較低)
  3. 資料是否正確、有誤導性、涉及仇恨、歧視或誹謗言論。(錯誤、涉及仇恨、歧視、誹謗言論則有刪除合理性)
  4. 是否為個人意見或事實陳述。
  5. 資料是否過時或造成不成比例之傷害。(如果資料已久未更新,或不再具有公共知識價值,也可能支持刪除)
  6. 刪除是否會妨礙公眾知情權與公益。(若資訊屬於新聞報導、公共議題或與公益密切相關,刪除可能會影響公眾知情權)
  7. 資料處理者與資料主體雙方利益權衡。(需比較刪除資料後對個人所產生的益處,以及對資料處理者或社會大眾可能產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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