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卻沒繳錢被駁回,我的拋棄還算數嗎?
老張過世後留下一大筆債務,大兒子小張為了避免父債子償,趕在法定的3個月期限內,寫好了拋棄繼承聲明書遞交給地方法院。然而,小張因為忙碌,疏忽了法院通知補繳裁判費的公文,導致這件聲明案最後被法院以「未繳納費用」為由裁定駁回。
債權人銀行事後找上門,主張:「你既然被法院駁回了,就表示拋棄不成功,你還是繼承人,得還錢!」小張驚慌失措:難道只因為沒繳那幾百塊的裁判費,拋棄繼承就失效了嗎?
核心觀念: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與「要式行為」
在法律實務上,拋棄繼承的生效與否,並非取決於法院是否「核准」,而是取決於您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達到法院即生效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結論,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拋棄繼承是一種「單獨行為」。只要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達拋棄的意思,當這份書面送達法院的那一刻起,拋棄繼承就已經發生效力。
法院的「准予備查」僅具確認性質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明確指出,法院的「准予備查」函文,僅具有「確認」的性質。並不是要等法院發函說准了,拋棄才生效;相反地,拋棄是溯及到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就發生效力。
沒繳裁判費被駁回,為什麼不影響效力?
許多民眾會將「程序要求」與「實體效力」混為一談。以下是法院認定不影響效力的主因:
非「許可」要件
法律規定要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目的是為了「避免舉證困難」及「公示性」(讓大家知道有人拋棄了),並不是要求法院「許可」了才能拋棄。
程序不備不等於意思不存在
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或書狀記載不完全,屬於程序上的瑕疵。雖然法院會因此裁定駁回該非訟事件,但「繼承人已向法院表達拋棄繼承」這個事實已經存在。
避免制度漏洞
如果沒繳錢就視為沒拋棄,那繼承人可能會藉由故意不繳錢來「變相撤回」拋棄繼承,這將導致法律關係陷入不確定。
專業法律叮嚀:雖然有效,但「證明」是難題
雖然法律上認為拋棄繼承已經生效,但「被法院駁回」仍會帶來實務上的不利益:
舉證責任轉移
若法院准予備查,您有一張法院公文能輕鬆證明已拋棄。若被駁回,未來債權人起訴時,您必須自行提出當時遞狀的證明(如收狀收據、郵執條)來向審理法官證明您當時確實有在期限內遞狀。
戶政與地政限制
戶政事務所或地政機關在辦理相關登記時,通常會要求出示法院的「准予備查函」。如果被駁回,您在辦理行政程序時會面臨重重阻礙。
結論
沒繳錢被駁回,拋棄繼承在「實體法」上依然有效,但在「證明」上會變得非常麻煩。建議收到法院補費通知時,務必如期繳納,拿到那張備查函才是最穩妥的作法。
另一方面,如果已具狀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就無法撤回,也不能藉由不繳裁判費來達到撤回的效果,等同聲明拋棄後,實體上已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想要回頭繼承遺產也沒無法如願,所以拋棄繼承前,也要想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