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保力達B等提神飲料,酒測值超標,不算酒駕嗎?

2021-10-13

保力達、維士比等提神飲料,其實是「藥酒」,是含有酒精成份的,而且濃度比一般啤酒還要高,有些民眾、執業駕駛為了提振精神,飲用上述的提神飲料,結果被酒測時,數值超過標準(行政罰吐氣酒精濃度0.15毫克以上、刑罰吐氣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行為人抗辯自己沒有喝酒,只是喝提神飲料而已,主張免罰,是否有理由?

喝含酒精的提神飲料,也是酒駕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從以上規定可知,法律所規定的情形,並不以飲用高粱酒、啤酒此類之酒類為限,而是以血液中或吐氣之酒精濃度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基準,所謂「酒駕」也只是俗稱而已。

那如果主張不知道提神飲料含有酒精呢?

法院實務認為,保力達B等提神飲料為含有酒精之藥酒,為眾所皆知之事實(確實網路資訊一堆),即然對於飲用提神飲料之事實有所認識,自然也可以意識到會有酒駕問題,自不能阻卻犯罪的故意。

而在行政罰部分,則更容易構成了,因為要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酒駕處罰規定,過失足矣,而保力達B含有酒精成分,為公眾所週知之事實,酒駕違規縱非故意為之,至少也具有「過失」,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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