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是不是應優先從遺產中支付?要不要和債務按比例分?

2026-01-17

老張過世後,留下不多的遺產,卻有不少債務。繼承人先行支付了喪葬費用15萬元(包含必要的殯葬、火化與基本儀式),之後才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尚欠甲、乙、丙、丁四位債權人合計100萬元,但遺產總額只有50萬元。

這時債權人質疑:「遺產根本不夠還錢,為什麼喪葬費可以先扣?是不是應該跟我們一樣按比例分?」

問題就在於:喪葬費用,法律上能不能優先於一般債務,直接從遺產中支付?

法律依據:民法如何看待喪葬費?

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雖然條文中沒有直接寫出「喪葬費用」四個字,但實務與通說認為:

喪葬費用屬於處理死亡後不可避免的必要支出,具有尊重死者、完成後事的社會與倫理意義,不宜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一般債務等量齊觀。

因此,實務上多將必要且合理的喪葬費用,解釋為民法第1150條所稱的「繼承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

實務見解:喪葬費可「隨時」自遺產中支出

實務普遍認為:

喪葬費用不必等到清償全部債務後才能支付,得「隨時」自遺產中支出,且不受一般債務清償順序的限制。

換言之,喪葬費用在性質上:不是被繼承人生前的普通債務,而是因死亡所生、優先處理的繼承必要費用。

但仍須注意一個前提:以「必要且合理」為限,若過度鋪張、顯不相當,仍可能引發爭議。

稅法觀點的側面印證

在遺產稅制度中,也可看到相同的價值判斷。

依現行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38 萬元為定額扣除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雖然這是稅法規定,但也間接反映立法者認為喪葬費用本就應由遺產負擔,而非由繼承人吸收。

回到案例:遺產不夠還債,喪葬費怎麼算?

案例條件整理

  • 被繼承人債務:100萬元(甲乙丙丁)。
  • 遺產總額:50萬元。
  • 喪葬費用:15萬元(必要、合理支出)。

問題

這15萬元,能不能直接從50萬元遺產中先扣?

答案:可以,而且應該先扣。

法律效果如下:

喪葬費15萬元,屬繼承費用,得優先自遺產中支付,剩餘遺產35萬元,才作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之用,甲乙丙丁四位債權人,只能就這35萬元範圍內受償。

繼承人責任: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不因債務超過遺產而負個人清償責任。

結論整理

喪葬費用應優先自遺產中支付,法律上多將其視為「繼承費用」,而非一般債務,但以「必要且合理」為限,非無上限,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喪葬費仍可先扣,其餘債權人僅能就剩餘遺產受償。

對繼承人而言,這也是一項重要的實務觀念:先辦後事,不等於侵害債權人權利,只要支出合理,法律是站得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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