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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過世後,留下房產與存款共五百萬元,並有三名子女。長子為了舉辦體面的葬禮,花費了80萬元,包括殯葬禮儀、塔位購置、靈堂布置及招待親友等開銷。然而,二女兒卻認為葬禮過於鋪張,主張「那是長子自己決定要辦的,不應該從遺產中支出」,要求在分配遺產時扣除這筆金額。
那麼,喪葬費用到底能不能算在「遺產應負擔的繼承費用」裡?
民法第1150條:繼承費用由遺產中支付
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此條所稱之「遺產管理費用」,是指為遺產保存及管理所必須支出的各項費用,例如保管費、稅捐、修繕費等。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遺產管理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為民法第1150條所明定。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
而實務見解認為,喪葬費用屬於繼承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必要支出,性質上應屬於「繼承費用」,因此依法應由遺產支付,而非由個別繼承人自行吸收。
雖然喪葬費用可由遺產支付,但實務上仍有「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法院通常會審酌:
若超出一般社會標準之必要範圍,法院可能不承認該部分可由遺產中扣除。
因此,雖然喪葬費用應由遺產支出,但辦理喪葬時應兼顧尊重亡者與費用合理性,必要時可諮詢律師,確保分配與費用計算合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