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制性交懷孕生子,從懷孕到扶養成年的費用,能否向加害人全部求償?
小芳遭他人以強制手段性交後不幸懷孕。她在極度痛苦與掙扎下,仍選擇不墮胎,獨自承受懷孕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生產費用,並在孩子出生後,獨力負擔生活、教育與成長所需的一切開銷。
多年來,小芳始終無法擺脫當初犯罪所帶來的影響。她不禁想問:因強制性交懷孕所生的孩子,其懷孕、生產及扶養費用,能否全部視為侵權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強制性交,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強制性交行為,屬於故意且嚴重侵害他人身體、人格與性自主權的行為,依法構成侵權行為,並無爭議。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強制性交顯然屬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權利,加害人依法應負完整的損害賠償責任。
懷孕與生產費用,屬於可得請求的損害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滅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因強制性交而懷孕,進而支出:懷孕期間醫療、檢查、營養費、生產費、住院費、因身心影響所增加的生活支出等,此部分,符合民法第193條所稱「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因此,懷孕與生產所生費用,原則上可直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子女扶養費是否也屬於侵權損害?實務曾有爭議
關於「因被強制性交所生子女,其扶養費是否可向加害人請求」,實務上曾有不同看法。
否定見解
有見解認為,子女扶養義務屬於民法第1114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即便子女的出生源於犯罪行為,扶養費仍屬法律強加於父母的責任,不能再轉嫁為侵權損害。
肯定見解(實務採用)
最高法院62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一),採取肯定見解:「因被強姦生育子女而支出子女之扶養費,為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損害,以實際已經支出之費用額為限,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
此一決議明確指出:子女的出生,與侵權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被害人因此負擔的扶養費,屬於侵權行為所生的「財產上損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加害人身為父親,本來原則上就必須負擔一半的扶養費用,而母親雖然對子女有法定扶養義務,但母親支付的子女扶養費用,一樣可以向加害人求償。
但並非「一次請求到成年」──僅限於實際已支出費用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肯定見解,並非允許預先一次請求至子女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
依該決議:僅限於「實際已經支出」的扶養費,尚未發生、未來預估的扶養費,原則上不得一次請求,因此通常是隨實際支出逐年或分段請求,或於訴訟中請求「至起訴時已發生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