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人,可否訴請無事實上處分權的違章建物占有人返還土地?
建築物為不動產,而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依民法第758條之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違章建築因為無法取得建照、使照,無法辦理登記,所以違章建築並無所有權,僅有「事實上處分權」而已。
又假設甲無權占有A地,在A地興建違章建築一棟,而具有違建事實上處分權的甲,再將該違建交予乙使用(乙無事實上處分權),A地所有權人,可以訴請乙拆除建物返還土地嗎?
關於這個問題的法律見解,約有三種說法
甲說:否定說(對於無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占有人,僅能請求遷出,不能請求拆屋還地、也不能請求不當得利)
建物不能說離土地而獨立存在,占用土地者為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人,而非建物使用人,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不能請求建物使用人拆屋還地,僅能請求遷出建物。
而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因為無權占有土地者為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土地所有人所受損害是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所造成,雖然建物占有人有獲得不當利益,但與土地所有權人所受損害間無因果關係,所以土地所有權人不能請求使用人給付不當得利。
以甲說的見解,拆屋還地、不當得利的請求,都需要針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之,意即主要的被告一定是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至於建物使用人,在訴訟中也可列為被告,但只是附帶請求其遷出建物而已。
乙說:肯定說(可請求事實上處分權人拆屋還地、給付不當得利)
建物不能脫離土地而存在,而建物的占有人當然須使用坐落的土地,當然與土地有一定且相當繼續性的結合關係,也可視之為土地的占有人,建物使用人(即占有人)既然占有建物、同時也對土地成立占有,既無正當權源,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建物使用人拆屋還地。
不當得利部分,既然建物占有人同時也占有土地,無權占有土地即可獲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亦可請求建物使用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丙說:折衷說(對於無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占有人,僅能請求遷出,不能請求拆屋還地,但可請求不當得利)
無事實上處分權,僅占有建物的使用人,對於建物既無事實上處分權,當無拆除建物之權限,所以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建物使用人拆屋還地,僅能請求其自建物遷出。
至於不當得利之部分,因為建物不能脫離土地而存在,使用建物時當然也使用到土地,因而獲得使用土地的利益,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建物使用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多數採丙說,但非穩定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