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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父帶著小孩B都速食店用餐,並讓小孩B在速食店附設的兒童遊戲區玩樂,不過小孩B太調皮,從溜滑梯下面往上攀爬,結果A父看到了也不制止,結果小孩B從溜滑梯上摔落撞斷了牙齒。
A父不滿小孩受傷,向速食店求償30萬元遭拒,對速食店的店長、員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但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是A父放任小孩違規使用遊樂設施,作出不起訴處分,A父接著向承保速食店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也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
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理賠前提
為了分散營業風險,許多營業場所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當有民眾在營業場所發生意外受害時(例如失火),在保險金額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會幫忙賠償被害人,讓業者不致於因為一次意外的發生而受到重大金錢損失。
但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理賠前提,必須是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契約所定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始負賠償之責。
所以保險公司僅在業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就是就對意外的發生「有過失」時,才有義務理賠。當業者並無過失、被害人依法無權向業者求償時,保險公司自然可以拒絕理賠。
不過在實務上,保險公司基於服務客戶,若金額不高,縱使客戶自認並無疏失,也是有可能同意理賠,但如果被害人索要金額過高,保險公司自然也不會答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