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期滿後繼續使用土地,會自動變成不定期嗎?

2025-10-23

張先生為興建工廠,向李先生設定一筆為期20年的地上權,雙方約定期滿後不再延長,也未另簽租約。
20年後,地上權期間屆滿,但張先生尚未拆除建築,仍繼續使用土地經營。李先生雖知道張先生仍在使用,卻未立即表示反對。

張先生主張:「李先生沒反對,我應該可依民法第451條視為『不定期契約』繼續使用土地!」李先生則認為地上權已屆期消滅,張先生現在的使用屬無權占有。究竟誰說得對? 

租賃契約與地上權皆屬他人土地使用權,但性質不同

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由條文可知,租賃契約與地上權皆屬他人土地使用權,但性質不同:

租賃為債權關係;地上權為物權關係,需登記始生效力。因此,是否可以套用第451條「租賃續用即為不定期」的規定,成為關鍵。

地上權期滿不會自動轉為不定期

最高法院6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明確指出:「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得發生不定期限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451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之效果,因而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限期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該決議同時引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4395號判決,說明「地上權屬物權性質,與租賃不同」,其存續期間屆滿即告消滅,除非另立新約或明文更新,不得適用第451條的租賃更新規定。換句話說,即使土地所有人當下未立即反對,也不代表同意續用,更不會使原地上權自動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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