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廣場2到4樓的產權,究竟屬於NET還是市府?

2024-02-07

位於基隆的東岸商場,原本只是一個地上一層、地下四層的停車場,建物所有權屬於基隆市政府,市府於,市政府後來OT給大日開發公司經營,大日開發公司再將營運權轉給NET公司,NET大刀闊斧、花費鉅資在原本的建築增建2至4樓擴大經營。

但在113年1月16日時,基隆市政府以ROT模式宣布自113年2月1日起將東岸廣場全棟的經營權交給微風集團,NET則抵死不從,市府於是在1月31日晚間以優勢警力強行接管建物、換鎖,並點交給微風集團(改名微風東岸),NET則直斥自己擁有2至4樓建物的所有權,市府無權將2至4樓建物列入招標範圍,更不得強奪2至4樓建物的私產再交予微風經營。

目前NET和市府都宣稱擁有2至4樓建物的所有權,而在法律面的探討上,究竟所有權屬於誰?

在既有建物上,出資增建,出資者就具有增建部分所有權?

東岸廣場第2至4樓的建物,當初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但是由NET出資興建,不過完工迄今並未進行產權登記,原因就是市府、NET都宣稱自己才是增建建物的所有權人。

有人認為,依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2851號判決:「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建物起造人並非所有權人,而是以出資興建者具有建物的所有權。

這個說法是對的,但真的適用於東岸廣場的增建部分嗎?事實上,此判決意旨適用於獨立建物是沒問題的,但在既有建物上增建建物,而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增建建物出資人不同時,另外涉及到民法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規定。

既有建物上再增建者,若不具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將取得增建部分之所有權

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按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者,為從物;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在查封時已成為不動產之從物者,該從物亦在拍賣範圍內,由拍定人取得該從物所有權,執行法院應予一併點交。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八百十一條亦有明文規定,故主建物附加之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不能為獨立使用者,應屬主建物之附屬物而為主建物之一部分,可併就該增建物為執行,而由拍定人取得該增建物之所有權,執行法院亦應予一併點交。」

東岸廣場原本既有的地上一層、地下四層建物,是基隆市政府所有,NET在市府所有的地上一層建物上,再增建2至4樓建物,這些原本是動產的鋼筋、水泥等建材,於增建時與原本市府所有的建物附合後,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2至4樓產權也會歸於市府所有。

由以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若NET增建的2至4樓建物,沒有獨立出入口、不能獨立使用的話,就是原本市府既有建物的附屬物,所有權歸市府所有

而東岸廣場的2樓建物如何跳過1樓而有獨立出入口?可以抽掉1樓建物後浮在空中?大概很難想像,所以雖然在情理上,NET確實有冤屈,但單從產權的法律規定來看,東岸廣場的2至4樓建物,與原本既有建物是作為一體使用,應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為物權的客體,所以市府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會擴張到2至4樓的部分。

NET委任律師提出東岸商場1樓及地下4層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主張市府沒有2樓以上建物的所有權,但縱使如此,也不代表NET就有2樓以上建物的所有權,所以市府主張擁有2至4樓建物所有權,筆者認為較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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