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書的小孩扶養費約定,有沒有拘束力?

2019-06-19

夫妻離婚時,若有未成年的小孩,除了監護權的約定外,扶養費的給付也是一個重點,有些父母有約定每個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而有些父母則是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另一方不用付扶養費,這些夫妻(父母)間的協議,效力如何?事後可不可以變更?

父母間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約定,僅拘束父母雙方,不及於子女

父母之間,在離婚協議書、調解筆錄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擔約定,是父母之間的契約,自有拘束雙方的效力,但小孩並不是契約的當事人,只是關係人,父母間的約定,實際上並不及於未成年子女

監護人、主要照顧者,仍可替子女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請求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在家事事件上,法院特別重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事後是否還可以重新請求扶養費,須區分三種情形判斷:

  1. 原本約定不用付扶養費:
    免除一方扶養費的事情,客觀上看來,對未成年子女並非有利,所以就算父母之前在法院調解成立,同意一方不同付小孩扶養費,或離婚協議書已有明定,監護人、主要照顧者還是可以「以小孩法定代理人的名義」,替小孩對他方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請求,和父母之前的協議並不牴觸。
  2. 原本約定的扶養費金額,低於水平:
    原本有約定他方要付扶養費,但金額不高,一般法院實務判決一方應負擔扶養費的金額大約在8千元至1萬元之間(經濟能力普通的情形),如果他方並無經濟能力不佳或無力負擔扶養費的情事,如約定的金額低於水平太多,監護人、主要照顧者一樣可以「以小孩法定代理人的名義」,替小孩對他方提出增加扶養費的請求。
  3. 原本約定的扶養費金額,高於水平:
    原本約定的扶養費,既然高於基本水平了,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已是有利的約定,除非未成年子女真的發生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己的情事,導致生活所需費用驟然增加(例如變成植物人、生長期性難以治療的重病),不然不可以再請求增加扶養費

父母間關於小孩扶養費的約定,屬君子協議

縱上所述,父母即使約定了扶養費的協議,但其效力並不強,並不能免除對方事後再來爭執扶養費的風險,問題在於法院無法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顧,所以除了呼籲父母應尊重約定外,也應該意識到,子女是自己的血肉,完全不給付扶養費,也不是一個值得鼓勵的行為,理性面對家事問題,為子女著想,才是正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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