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判決:「僱傭與委任,就其均有『勞務之給付』一節,雖有相似之處,但僱傭係以『勞務給付』為契約之目的,受僱人對於服勞務之方法並無自由裁量之權限。至委任之目的,則重在一定事務之處理,勞務之給付僅為其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任人在委任人授權之範圍內,仍得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事務之方法,兩者究有其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