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再抗告至最高法院,暫時處分由何法院管轄?

2023-04-25

家事事件法第86條規定:「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關於暫時處分的的聲請,係由本案之繫屬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為二級三審制,一審係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而二審則係地方法院合議庭,三審則為最高法院。若家事事件已再抗告之最高法院,且地方法院已將卷宗送交最高法院時,當事人此時聲請核發暫時處分,應由何法院管轄?

因第三審為法律審,暫時處分聲請,應目的性限縮,由第一審法院管轄

關於這個問題,就是要如何適用家事事件法第86條,有兩種看法,分別為法條之文義解釋及目的性解釋:

依家事事件法第86條文義,暫時處分聲請由最高法院管轄

依家事事件法第86條的規定,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所以家事非訟事件的本案,既經抗告、再抗告,現繫屬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依法條之規定,暫時處分應由第三審法院管轄。

第三審為法律審,不能調查證據及事實,應目的性限縮,暫時處分聲請仍由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為求暫時處分裁定之妥當,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能調查事實及證據,不適用此項處分。

參酌最高法院29年聲字第31號判例意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條(現為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謂本案管轄法院,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外,係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故訴訟現已繫屬於第三審者,聲請假扣押應向第一審法院為之,不能逕向第三審法院聲請。」故家事事件法第86條之規定,應為目的性限縮,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裁定,經抗告且卷宗已送交最高法院者,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應以第一審法院為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一)採此說。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