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暫時處分獲准,法院會依職權通知相關機關登記嗎?

2023-12-16

年邁且罹患重度失智症的老母名下有幾筆房屋、土地,而有子女甲覬覦老母的不動產,試圖偷拿老母的印鑑偷辦過戶,而子女乙為了避免老母的不動產被偷過戶,於是向法院聲請老母的監護宣告,也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護宣告程序終結前,母親名下不動產不得處分」之暫時處分。

不久後,乙收到了法院暫時處分裁定,乙是否需要拿法院裁定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暫時處分事項應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登記

家事事件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依上開規定,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時,應視裁定事項的種類,分別通知該管戶政(例如:親權登記)、地政(例如:不得處分登記)、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例如:禁止出境出海登記)。

所以如果是透過家事暫時處分來禁止不動產的處分,不但不用像假扣押般須繳納3分之1的高額擔保金,法院還會依職權通知地政機關為登記,成本較假扣押低很多。

以旨例而言,法院在核准在監護宣告事件終結前,老母名下不動產禁止處分的暫時處分時,會依職權通知地政事務所進行登記,子女乙不需要再持暫時處分裁定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乙若申請老母名下房屋、土地的謄本,就可以發現法院暫時處分的登記事項(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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