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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61條規定:「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其法院管轄與一般民事訴訟上以原就被原則(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同,而是以「子女」或「父母」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若子女於訴訟中係被告身分時,則專屬子女所在地法院管轄。
而此類訴訟的裁判費方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一審係徵收4500元,而上訴至第二審,則第二審裁判費為6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