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幫忙顧店卻被認定違反勞基法?沒有從屬性,就不是勞工
一家家庭經營的小吃店,登記負責人是哥哥,弟弟偶爾會到店裡幫忙備料、招呼客人,忙的時候多幫一點,不忙就不來,沒有固定班表,也沒有固定薪資,平時更像是一起撐起店面的家人。
某次勞工局前往勞動檢查,發現弟弟在店內工作,卻沒有完整的出勤簽到紀錄,認定哥哥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因而開罰。這樣的裁罰,真的站得住腳嗎?
結論先說:沒有僱傭關係,就不適用勞基法
在這種情況下,弟弟與哥哥之間明顯欠缺勞動契約所要求的從屬性,雙方關係更接近於「家人共同經營、類似合夥」,而非僱傭關係。
既然不成立僱傭關係,自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就沒有「一定要打卡」、「一定要留存出勤紀錄」的問題。
關鍵不在有沒有幫忙,而在是不是「僱傭關係」
什麼是僱傭關係?
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關係的核心特徵,在於:受僱人須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並處於從屬地位。
合夥關係與僱傭關係的根本差異
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合夥的出資方式,不只限於金錢,也可以是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其關鍵在於: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非單向服從指揮。
家人一起經營小吃店,實務上經常落在這種關係類型。
勞動契約的「從屬性」怎麼判斷?
法院與主管機關在實務上,通常從三個面向判斷是否存在勞動契約:
人格上從屬性
是否受事業主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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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要求固定上下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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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依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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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考核、懲戒、請假審核制度
若哥哥對弟弟沒有實質的指示命令權,弟弟來不來、做什麼、做多久,都有高度自主性,通常難認具有人格上從屬性。
經濟上從屬性
是否以提供勞務換取工資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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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該工作作為主要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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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做就沒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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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報酬固定、與營運盈虧無關
如果弟弟並非依賴小吃店的收入維生,而是視情況幫忙,報酬也非固定薪資,甚至與營運狀況連動,則較不符合經濟上從屬性。
組織上從屬性
是否被納入雇主的生產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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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與其他員工分工、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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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視為正式人力配置的一環
若弟弟只是「有空就來幫忙」,並未被正式納入人力編制,也不影響店家正常營運安排,組織上從屬性亦相當薄弱。
有打卡、有給錢,就一定是勞工嗎?未必
打卡紀錄本身,未必能反推僱傭關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確實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但前提是:對方本來就是勞工。
但打卡制度可能只是方便計算分帳、補貼,不能單憑「有打卡」就認定存在人格從屬性,關鍵仍在於實際工作狀態,而非形式紀錄。
給付報酬,也不等於工資
僱傭關係中的報酬,稱為「工資」。但在合夥或家人共同經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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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可能是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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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與營運好壞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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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需自行承擔部分經營風險
法院亦多次指出,即便有薪資條、勞保投保紀錄,也不能單憑形式認定僱傭關係,仍須回到實質從屬性判斷。
總結:家人幫忙,不該被一律當成違法用工
在家庭共同經營的小吃店中,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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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固定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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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固定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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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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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接近共同經營、分擔風險。
那麼這樣的關係,本質上不是僱傭關係,自然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局僅以「沒有出勤紀錄」為由裁罰,極可能忽略了法律上最核心的「從屬性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