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他人建物或住宅丟雞蛋,會受到什麼處罰?
甲、乙同住在一條街上,因為乙常常隨便亂停車而妨礙甲的出入,因此二人關係極差,甲知道直接破壞乙住處的大門會觸犯刑法的毀損罪,甲於是朝乙的住宅大門丟擲數顆雞蛋,導致大門蛋液橫流、髒污,甲自認沒有觸犯刑責,非常得意,但甲真的不會受到任何處罰嗎?
雖然丟雞蛋不致於毀損他人之物,而蛋液用水就可以沖洗乾淨,因為不會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但除了刑法之外,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此法就是針對不構成刑罰,但仍屬不應容忍之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加以規範。
對別人建物、住宅丟雞蛋,屬於藉端滋擾之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藉端滋擾」行為之成立與否,並不以行為人有無正當理由而有異,即不因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人與受其滋擾之住戶間有無其他糾紛存在而異其認定,祇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滋擾住戶故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而為達到干擾該住戶結果之滋擾行為,即足當之。
因私人恩怨而朝他人建物、住宅門口丟擲雞蛋,已騷擾、影響安寧秩序,踰越社會合理表達自身不滿情緒之限度,構成上開所稱之「藉端滋擾」行為,警方調查後可移送法院裁罰。
對他人住宅、建物大門丟擲雞蛋導致髒污,也屬於違法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以雞蛋丟擲他人住宅、建物大門,當然會導致大門髒污,雖然要清除並不難,但已屬於「塗抹」他人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的行為,也構成以上處罰規定,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