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登記生父是前夫,媽媽該如何處理?

2021-06-07

A女跟B男為夫妻,A女在跟B男協商離婚事宜的同意,也跟C男交往並懷孕,A女、B男在110年5月1日離婚,A女隨即在110年6月1日跟C男結婚,且在110年12月15日生下小孩D男,在申報戶口時,戶政事務所將小孩的生父登記為前夫B男,無論A、C怎麼講都沒用,此時該怎麼辦?

民法關於「生父」認定的規定

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第1061條則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白話來說,戶政事務所對於生父的登記,並不是看小孩出生時媽媽的配偶是誰,而是從小孩出生的日期,往前推算181天到302天的期間,而此期間媽媽的配偶,會被認定為法律上生父,只能將這個人登記為小孩的父親。

套用到案例中,D男在110年12月15日出生,往前推181~302天的期間,當時A女的配偶是B男,所以戶政事務所只能將小孩的生父登記為B男,不論A、C提出任何有力證據都沒用,因為戶政事務所沒有審查權限,只能依前述鐵板一塊的民法規定來登記。

該如何把登記生父改成正確的?

民法第1063條2項、第3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戶籍登記之生父,只能透過法院判決加以推翻,遇此情形時,小孩的媽媽需要在小孩2歲前,向法院對登記生父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而相關證據,則可事先向醫療機構申請做「真實生父」與「小孩」的DNA親子鑑定,隨訴狀一併提出。

法院判決(或調解程序合意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後,即可持主文記載:「確認(小孩)非其(生母)自(登記生父)受胎所生之婚生子。」法院裁判,向戶政事務所為變更登記,此時生父欄會成為空白。接著生母、真實生父,再向戶政事務所為「認領登記」,即可將真實生父登記為小孩的法律上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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