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看平板看多久才違法?——《兒少法》第43條的法律與實務解析
王先生與太太平日忙於工作,為了讓三歲兒子吃飯安靜、在家不吵鬧,常讓他拿著平板看卡通。某天他在新聞上看到:「父母讓孩子長時間滑手機、看平板,恐觸法!」,不禁擔心:「到底小孩可以看多久?是不是超過幾分鐘就違法?」
他查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發現裡面確實寫著「超過合理時間使用電子產品」可能違法,但「合理時間」到底是多少?卻完全沒有標準。
法條規定:「合理時間」過久、造成健康危害,才有可能違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若違反這項義務,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法律的確要求父母不能讓孩子過度使用3C產品,但要到「情節嚴重、造成身心危害」的程度,才可能被處罰。
「看多久」算超過合理時間?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標準
法律並沒有具體定義「合理時間」是幾分鐘或幾小時,因此無法以「時間長短」直接判斷是否違法。根據李玉惠、黃莉雯(2015)〈兒童使用3C產品合理時間之研究〉,專家建議的「合理時間」如下:
但要注意,這只是研究建議,並非法律依據。因此,孩子就算每天看平板超過1小時,只要沒有造成明顯身心傷害(例如視力惡化、心理依賴、情緒異常),法律上仍難認定違法。
構成違法的要件:「致有害身心健康」與「情節嚴重」
根據條文與行政實務,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可能被開罰:
- 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產品。
- 因此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明顯損害。
- 且情節嚴重。
然而,這些要件都極難具體認定:
- 「合理時間」沒有客觀標準。
- 「有害身心健康」要如何證明?醫師診斷?心理評估?
- 「情節嚴重」更是主觀判斷。
因此,實務上即使孩子長期看平板,若沒有具體醫療或心理受害證據,主管機關通常不會開罰。
實務現況:幾乎無裁罰案例,屬訓示性條款
目前地方政府實務上,幾乎沒有依此條款裁罰父母的案例。多數情況是經舉報或學校反映後,社政單位以「親職教育」、「輔導」或「勸導」方式處理。換句話說,這條規定的重點不在懲罰,而在於提醒家長重視3C使用習慣。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4目也規定:「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為偏差行為之一。若有此情形,學校或社政單位可介入輔導。這再度顯示立法重點在「預防與教育」,而非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