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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翔與小恩同為某國小二年級學生。平常下課時,小恩常常追逐小翔,小翔的父母也曾多次向學校反映。某日下午,小翔和同學們準備去操場玩,小恩開始追逐小翔。小翔並不想參與遊戲,被迫不停奔逃,最後因體力不支、反應遲緩,在閃躲過程中額頭撞到遊具,造成開放性傷口,需要立即送醫縫合。
事後,小翔的父母認為,小翔的傷害是因小恩的追逐行為造成,遂依民法提告,請求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並主張小恩與其父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小學生具有識別能力時,也可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小恩僅7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以二年級學生的智識程度,應該知道校園內禁止追逐,以免他人受傷,學校老師也會不斷提醒小朋友不能追逐,因此小恩對此是具有識別能力的。,
小翔的受傷,是因小恩接續追逐,造成小翔長時間奔逃,導致不慎撞上遊具。這種結果依一般經驗法則可預見,兩者行為與小翔的傷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既然有識別能力,小恩就必須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父母(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過失行為,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上開規定,即便是國小二年級的孩子,只要在行為當時已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其過失造成同學受傷,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也需與孩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成年子女年紀太小還沒有識別能力時,父母則須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不論如何,父母都是必須對小孩的行為負責。
此案例提醒家長應加強教育,避免孩子在校園內進行追逐等危險行為,以免發生意外並承擔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