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被告公開道歉違憲,但仍可命被告刊登原告勝訴啟事或判決書

2023-07-08

黑人陳建州提告大牙周宜霈,除了請求大牙賠償1000萬元之外,另外請求法院判決大牙「在其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三天」,已太多人說這個強制道歉的聲明違憲(違反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本文不再贅述。

不過依照憲法法庭判決的理由書,仍賦予勝訴的當事人替代手段,命被告負擔費用刊登原告勝訴啟事、判決書之一部或全部。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中,所提及的替代手段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理由書:「法院本應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而不得逕自採行侵害程度明顯更大之強制道歉手段。按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勝訴之啟事或判決書之方式,即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被告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而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之損害,且不至於侵害被告之不表意自由。」 

舉例來說,被告已經被刑事法院判決構成誹謗罪,原告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負擔費用,公開刊登刑事判決書全部。又或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將本則民事判決書全文,公開刊登。

而在哪邊刊登呢?例如被告的個人臉書(設公開)、公開論壇,當初在哪個平台誹謗,就在哪個平台刊登,如果當事人為公眾人物,也可能判決被告應登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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