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甲公司招募行政助理,只願意給月薪28000元,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甲公司必須在招募廣告中寫明薪資金額或其範圍,不能只寫「面議」。
但老闆想要拐多一點人來應徵,也想到如果寫薪資固定28000元對公司名譽不好,所以在徵人廣告寫薪資範圍28000元~39999元,定一個區間很大的薪資範圍大餅,是否可以呢?
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5點第2項規定:「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
以勞動部訂定的行政規則,係規定徵人廣告所示的薪資區間以5000元以內「為宜」,意即本案的甲公司最好是把薪資範圍寫28000元至33000元。
但這個指導原則對企業來說只有建議性質,並無拘束力,所以企業徵人廣告所載的薪資區間超過5000元,也不會被處罰,而會處罰的情形為薪資未達4萬元卻沒有在徵人廣告做薪資揭示的狀況,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