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酒駕新法要賠小孩扶養費?其實台灣法律早就領先一步
最近社群網路上瘋傳一則新聞,指出美國德州通過新法,規定酒駕肇事撞死人的駕駛,若被害者留有未成年子女,肇事者必須支付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許多網友看完紛紛留言感嘆:「台灣法律太落後了,什麼時候才要跟進?」、「台灣果然是犯罪者的天堂」。
然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小陳某次酒駕不慎撞倒一名機車騎士導致對方身亡,死者留下兩名年幼的子女。小陳原本以為只要賠完強制險和一筆賠償金就沒事了,沒想到法院的判決書下來,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賠償金竟然包含了兩名孩子到 18 歲為止的數百萬扶養費,讓他大吃一驚。
台灣民法早已保障扶養權
網友們口中期待的「德州新法」,其實在台灣民法的框架下,是早已存在的既定規範。
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當肇事者(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如果死者生前對家中的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那麼肇事者就必須承擔起這筆「原本應由死者負擔」的扶養費用,直到受扶養人(如子女)成年為止。
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法律要求的扶養費並非隨意開價。實務上,法院為了維持受扶養人最基本的人性尊嚴與生活水準,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計算標準。
計算時會考量:
- 子女距離成年的年數:若孩子目前8歲,計算至18歲(現行民法成年年齡)尚有10年。
- 霍夫曼計算計算法:由於扶養費是一次給付,法院會扣除中間利息。
- 扶養義務的分擔:若未成年子女仍有生存的另一位父或母存在,肇事者通常負擔扶養費用的二分之一。
並非酒駕才要賠,過失致死都要賠
德州的新法是針對「酒駕」特定行為,但台灣的民法規定更為全面。只要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包含一般車禍過失致死、工安意外等),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2條規定,肇事者都必須背負起這項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台灣法律對被害家屬的保障範圍,其實比網友想像中還要廣泛且行之有年。
分析解答:法律觀點
國外的月亮並沒有比較圓。在台灣,車禍案件的損害賠償除了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外,「法定扶養費」一直是非常大宗且關鍵的賠償項目。
在批評法律「落後」前,了解本國法律的賠償機制,能讓我們更理性地討論公共政策。
對駕駛人的提醒
一旦發生不幸導致他人死亡,後續面臨的扶養費賠償可能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視子女年齡及人數而定),這往往是一般家庭難以負擔的沉重代價。
「喝酒不開車」不僅是保護他人,更是保護自己的家庭免於陷入經濟崩潰。而且除了強制險外,也應該投保足額的第三人責任險,以免遭遇巨額車禍賠償時無力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