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第5項規定:「性騷擾申訴案件於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其已提起之民事訴訟視為訴訟終結,原告並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依上開規定,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結果決定前,可撤回申訴,至於調查結果決定後,若當事人均未提出再申訴,申訴程序既已完結,解釋上即無撤回申訴之可能,若當事人提出再申訴,於再申訴決定作成前,因申訴程序尚未終結,應仍許申訴人撤回申訴,反之,若再申訴決定已作成,則不能撤回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