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工能不能上大夜班?就算本人同意,也不行

2025-12-11

小芸是新竹科學園區某半導體科技公司的產線女作業員,採三班制輪班,原本負責大夜班(晚上 11 點到隔天早上 7 點)。某次健康檢查時,她發現自己已懷孕約兩個月。考量到家庭經濟與夜班津貼,小芸主動向線長表示:「我目前身體狀況還可以,也願意繼續上大夜班。」公司人資部因此讓她簽了一份「自願夜間工作同意書」,並繼續安排她值大夜班。

數月後,公司遭勞動檢查,勞檢員發現公司仍讓懷孕中的女作業員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即便有員工本人同意與書面文件,仍當場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對公司開罰。公司主管不解地問:「她是自願的,又不是我們強迫的,這樣也違法嗎?」

勞動基準法第49條:女工夜間工作的基本規則

一般女性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也就是說,一般女性勞工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可以上夜班的。

妊娠或哺乳期間(親自哺乳)女工

同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這一句話的意思是:

✅ 不論是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不論是否提供安全衛生設施或交通工具。

✅ 不論女工本人是否同意。

只要女性勞工處於妊娠或親自哺乳期間,就一律禁止於夜間10點至凌晨6點之間工作。

就算本人同意,也不能違法的理由

這不是「保護過頭」,而是憲法層級的母性保護。

憲法第156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違憲而自解釋公布日(110年8月20日)立即失效,但該解釋並未宣告同條第5項禁止妊娠或親自哺乳女性於夜間工作之規定違憲失效,也未否定母性保護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註:但該解釋宣告該條第1項立即失效後,至今已超過四年,卻完全沒有修法刪除該條,勞動部和立法委員的不作為,也是非常離譜的事情。

勞動部明確函釋

勞動部110年09月13日勞動條2字第1100131169號函釋:「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公布後,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第3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保護之必要,亦為我國憲法第156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勞動部明確認定「禁止懷孕、親自哺乳女工於夜間工作」的法律規定仍然有效。這是「強制規定」,不能用勞資合意排除。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的法律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雇主若使懷孕女員工於夜間10時至凌晨6時間上班,處罰如下:

  • 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45 萬元以下罰鍰。

  • 公開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 命限期改善,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對企業形象與人資管理都是重大風險。

結語:這不是選擇題,是紅線

孕婦夜間工作禁止,不是可協商事項,而是法律明文的「禁止規定」,雇主若抱持「她自己同意就好」的想法,極可能因此挨罰。

正確作法是:

  1. 確認懷孕或哺乳身分。
  2. 立即調整班表。
  3. 妥善留存紀錄。
  4. 避免事後補救的法律風險。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