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可以要求封條不要貼在明顯處嗎?

2024-01-11

甲積欠債務未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甲名下的公寓,甲收到法院的指定期日現場查封公文後,未於法院指定期日到場,隔天甲回到公寓查看時,發現大門上貼了法院的封條,甲發現當街坊鄰居經過時,都會看到這張封條,那自己豈不丟臉死了。

甲可否將封條移置別處?又或者甲如果在查封期日有到場,封條是否就不會貼在大門上了?

封條已張貼,執行程序未終結前,不得損壞、除去或污穢

刑法第139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封條已完成張貼者,債務人或任何人,都不能將其撕去,就算是小心翼翼撕下來,然後重新貼在其他地方,也是一樣,因為移置封條的過程中,勢必需要先「除去」封條,均會構成本條的刑事責任。遇此情形,債務人頂多在大門上掛個畫,把封條遮住(非屬損害、除去、污穢封條之行為),避免別人不要輕易看到。

若債務人到場,可與法院執行人員商議張貼封條之位置

不動產的現場查封,書記官張貼封條是必須之程序,但強制執行法並未規定封條要貼在何處,所以只要有貼就可以了。

在債務人未到場的情形下,書記官當然是將封條張貼在明顯處,但如果債務人有到場,通常可商請書記官將封條貼在屋內牆上,這樣外人就不會看到封條了,而且債務人也可以將櫃子移到張貼封條的牆上,將封條遮住,這樣訪客也不會看到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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