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到最高法院還能喊停嗎?解析民事訴訟第三審的「合意停止」
大榮公司與老王因土地糾紛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案件進入第三審後,雙方考量到訴訟成本與長年的糾纏,私下開始進行和解協商,且雙方都認為需要一段時間來精算補償金額。
大榮公司的律師提議:「既然我們有和解誠意,不如先向法院聲請『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給彼此一點空間。」老王很疑惑:「第三審不是法律審嗎?最高法院法官會管我們想不想停嗎?法律上有這種規定嗎?」
法律審亦適用當事人進行主義
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程序的進行高度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由於該條文編列於「總則篇」,且法律並未限制其適用的審級,因此在司法實務見解中,這項規定屬於訴訟程序停止的一般性規範,原則上在第三審(最高法院)同樣可以適用。
這賦予了當事人在法律審階段仍有解決紛爭的彈性,例如進行最後的和解協商或等待其他關聯案件的判決結果。
掌握「4+4」的八個月緩衝期
在法律實務操作上,合意停止並非只能使用一次。根據規範,當事人若需要更長的時間協商,實際上可以獲得最高8個月 的停頓期:
第一次合意停止(4個月):
當事人陳明合意停止後,若於 4 個月內 不續行訴訟,則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聲請續行後再次停止(再加4個月):
若雙方在4個月屆滿前聲請「續行訴訟」,隨後若仍有協商需求,可以再次陳明合意停止。第二次停止同樣有4個月的期限。
法律上限與後果:
法律規定「續行訴訟後再次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這意味著一個審級中最多只能有兩次有效的合意停止。
若第二次停止的4個月屆滿仍不續行,或是進行第三次合意停止,法律將不予承認其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若兩造仍缺席,則視為撤回。
停止期間的法律效果
一旦程序進入停止狀態,會產生以下影響:
- 訴訟行為之禁止:法院與當事人在停止期間內,不得進行關於本案的訴訟行為。
- 期間停止進行:除「不變期間」(如提起上訴、抗告期間)外,其他訴訟期間停止進行,待停止結束後重新起算。
不變期間不受影響:為了保障當事人權利,遵守不變期間所必要的行為(例如在停止期間內仍想提起上訴或抗告),法律上仍認定為有效。
權利救濟與程序彈性
雖然第三審的功能在於審查第二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不涉及事實調查,但法律仍保留了「合意停止」這道門。
對當事人的建議:
若協商過程漫長,可善用「兩次合意停止」的機制。在第一次4個月期限快到時先聲請續行,隨即再次申請停止,即可獲得累計達8個月的緩衝時間。
專業提醒:
務必精準控管時間。無論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只要逾期未聲請續行,上訴將被視為撤回,屆時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對於原本的上訴人而言風險極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