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國賠訴訟需要請律師嗎?

2025-12-30

小陳在路上騎機車時,因市政府長期未修補的道路坑洞而摔車受傷,機車損壞、人也送醫治療。小陳越想越氣,認為「路是政府管的,政府沒修好害我受傷,當然要賠」,於是自行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國家賠償醫藥費、修車費與精神慰撫金。

開庭時,政府機關委任律師出庭,主張:

  1. 該路段是否屬於機關管理範圍,仍有疑義。
  2. 即使有坑洞,是否已達「管理有欠缺」的違法程度,仍待釐清。
  3. 小陳是否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也可能是事故主因。

小陳一時語塞,只能反覆強調「我就是因為坑洞才摔車」。結果,法院認為小陳未能具體舉證公務員或機關有何違法作為或不作為,也無法證明損害與國家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最終判決敗訴。

這時,小陳才開始懷疑:打國賠訴訟,真的可以不請律師嗎?

國賠訴訟一、二審程序上,沒有強制民眾要委任律師

從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是明確的,國家賠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在第一審、第二審,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

也就是說,形式上:人民可以自己起訴、自己寫訴狀、自行出庭應訴,這一點和一般民事訴訟並無不同。

但「法律沒有強制」與「實務上適不適合」是兩回事。覺得政府有錯,跟能不能拿到國賠,也是兩碼子事。

國賠是「人民告國家」,舉證責任在原告身上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必須符合要件,包括:

  1.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或公共設施管理)。
  2. 具有故意或過失(或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
  3. 人民確實此受有損害。
  4. 違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且非常關鍵的是,這些要件,原則上都要由「請求國賠的人民」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不是你「覺得政府有錯」就夠了,而是你必須清楚說明並證明:

  1. 公務員「違反了哪一條法令」。
  2. 管理疏失「具體表現為何」。
  3. 為什麼不是你自己疏忽,而是國家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

只要其中一環證明失敗,就可能導致敗訴的結果。

國賠訴訟的難度,通常高於一般民事案件

實務上,國賠案件往往有幾個共通的「高門檻」:

違法性判斷高度專業

許多國賠爭議的核心,不在於「有沒有受傷」,而在於:

  1. 行政行為是否違反裁量界限。
  2. 是否已達「顯然不合理」或「管理有欠缺」的程度。
  3. 是否屬於行政裁量範圍內可容許的結果。

這些問題,本身就涉及行政法、判例與裁量審查標準。

因果關係經常被政府否認

政府機關在國賠訴訟中,幾乎一定會主張:損害是多重原因造成,原告自身行為亦為主要原因,即使有瑕疵,也不足以單獨導致損害。

若原告無法透過法律論證與證據結構,說服法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請求往往會被駁回。

對造通常有律師或法制專業人員

實務上,國賠案件的被告是政府機關,而出庭的,幾乎一定是:機關法制人員、業務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或受委任的專業律師,這也使得雙方在法律攻防上的落差,格外明顯。

所以,打國賠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結論可以分成兩層來說:

法律上:不一定要請

民事訴訟的第一審、第二審,法律沒有強制委任律師,人民可以自行提起國賠訴訟。

實務上:請律師「非常有幫助」

因為國賠案件的關鍵不只是「事實」,而是:

  1. 如何精準定位「違法行為」。
  2. 如何選擇適用的法令與判決見解。
  3. 如何建構因果關係與排除自責因素。
  4. 如何應對國家機關的專業抗辯。

在多數情況下,有無委任律師,往往直接影響訴訟結果。

結論:國賠不強制請律師,但風險通常不小

總結來說:

國賠訴訟雖然形式上不強制請律師,但因為屬於「人民告國家」,舉證責任重、法律爭點專業、對造資源充足。

在有委任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至少能避免因程序、主張或舉證不足而「一開始就輸掉」的風險。

是否委任律師,最終仍取決於案件性質與請求金額,但對多數國賠案件而言,這往往不是「要不要請律師」,而是「能不能承擔不請律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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