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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毒品案件中,警方懷疑甲涉及販賣毒品,遂持搜索票進行搜索,並當場扣押了甲的手機。案件經審理後,法院最終判決甲無罪確定。甲以為終於可以取回自己的財物,便向法院聲請發還手機。
沒想到,法院查詢後發現,該手機自始未由警方送交地檢署。經追查才得知,手機早在警方手中便不翼而飛,而警方面對詢問僅表示「找不到了」,令甲陷入既無罪卻失物的窘境,也引發了關於國家賠償責任歸屬的爭議。
保管扣押物過程中因過失造成遺失,已侵害人民的財產權,應負國賠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本案中,警方在搜索過程中依法扣押手機,該行為屬於執行職務範疇。依照程序,扣押物應妥善保管,並移送檢察機關。然而,本案警方未依規定移送,且在自行保管期間發生遺失情況,顯示在保管過程中有明顯過失,導致甲的財產權受損。
況且,甲最後也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該手機並非供犯罪之物,應當發還甲,卻因警察機關的疏失導致手機遺失而無法發還。甲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警察機關請求賠償相當於手機價值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