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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而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因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而言,此扶養義務屬於「生活保持義務」,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的扶養能力,身為扶養義務的父母雖無餘力,亦應犧牲自己原有生活程度而扶養子女。
而在其他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間(例如父母請求成年子女扶養、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等),此扶養義務屬於「生活扶助義務」,其扶養之程度,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