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孩丟給阿嬤顧就不管,會構成兒少法的「遺棄」而被罰嗎?

2025-12-15

單親媽媽小美因為工作忙碌,將年幼的孩子交由阿嬤照顧,一開始偶爾還會回家看看,但後來卻長期不聞不問、不負擔生活費,也不關心孩子的就學與醫療狀況。社工介入後,媽媽辯稱:「孩子有阿嬤照顧,又沒有被丟在路邊,怎麼會是遺棄?」

這樣的情況,真的不會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遺棄」嗎?

法律怎麼規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照顧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項義務並不會因為把孩子交給阿嬤、親戚或他人照顧,就當然免除。

什麼是兒少法上的「遺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 

同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但法律上所稱的「遺棄」,並不是只看有沒有把小孩交給別人顧,而是會從實質面判斷。

判斷是否構成「遺棄」的關鍵因素

實務上,主管機關與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

  • 是否負有法定扶養、照顧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一定負有此義務。
  • 兒童是否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幼童、學齡兒童通常都會被認定為無自救能力者。
  • 是否存在「故意遺棄」的行為,包括 :
    積極遺棄,例如將孩子丟置於危險環境。
    消極遺棄:明知孩子需要照顧,卻不提供必要的養育、保護或扶助,放任其陷於危險。

重點不在形式,而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意識地放任兒童陷於生活、健康或安全風險之中。

把小孩交給阿嬤顧,就一定不算遺棄嗎?

不一定,要看「置之不理」到什麼程度。

可能「不構成遺棄」的情況

阿嬤有能力且實際妥善照顧孩子,孩子的基本生活、就學、醫療需求都獲得滿足,媽媽雖非主要照顧者,但仍有聯繫、提供經濟或實質支援。

在這種情況下,媽媽的行為可能只是未盡主要照顧責任,尚未達到兒少法所稱的「遺棄」。

可能構成「遺棄」的情況

若媽媽將孩子交給阿嬤後:

  • 長期不聞不問。
  • 不提供任何生活費、醫療費、教育支出。
  • 明知阿嬤無力照顧,仍完全放手不管。
  • 導致孩子生活、就學或健康受到嚴重影響,甚至陷於危險。

此時,媽媽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的「遺棄」,而面臨高額罰鍰處分。

即使不算「遺棄」,也可能違法?

即便尚未達到「遺棄」的程度,媽媽的行為仍可能落入: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有不正當行為」。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行為:足以妨害或影響兒童身心健康,或使其生命、身體、健康客觀上陷於危險,就可能構成違法,同樣適用第97條的罰鍰規定。

結論:關鍵不在「交給誰顧」,而在「有沒有真的放生」。

媽媽把孩子交給阿嬤照顧,本身不當然等於遺棄;但如果之後長期「置之不理」,放任孩子基本需求無法被滿足,甚至陷於危險,就可能構成兒少法上的遺棄或其他違法行為,面臨主管機關裁罰。

是否違法,最終仍取決於:

  1. 置之不理的程度。

  2. 持續時間。

  3. 對孩子實際造成的影響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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