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可以轉讓嗎?

2022-06-17

「抵押權」跟「所有權」一樣,於設定登記後,也是可以讓與他人的。不過抵押權不能與擔保之債權分離,例如在債權讓與時,若該債權有抵押權作為擔保,則抵押權也隨同債權移轉;而抵押權也不可跳脫擔保之債權而單獨讓與他人。

抵押權與債權應一併移轉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依上開規定,債權讓與時,須一併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移轉之登記。

僅轉讓債權,但拒絕辦理抵押移轉登記時,可訴訟請求

雖然前面提到的民法規定,寫到債權讓與時,抵押權也隨同移轉。但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受讓債權者,也必須要讓與人(即原抵押權人)協同辦理變更登記(登記為受讓債權人)才行。

若僅轉讓債權,但拒不辦理抵押權移轉之登記,受讓人可向法院提起「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之訴」,獲得勝訴判決後,可持判決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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