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前千萬不要領勞工退休金!否則會被認為已承認繼承,拋棄無效

2025-11-16

在處理親人過世後的財產問題時,許多人因被繼承人生前負債,會選擇 拋棄繼承。但常見一個致命誤會,以為向勞工保險局「領取被繼承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內餘額」,只是代辦行政程序或配合領回退休金餘額,不算繼承行為。

但事實完全相反,只要你領了被繼承人的勞工退休金專戶餘額,就會被認定為已行使繼承權,拋棄繼承一律無效,就算你後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也准予備查了,債權人仍可提告推翻。

為什麼領取勞工退休金會視為承認繼承?

因為勞工退休金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要你作出「受領遺產」的行為,就等於你已經擁抱繼承、接受繼承利益,自然不能再反悔、拋棄義務。

這是民法繼承制度的核心精神:繼承是「包括的承受」,一旦接受遺產利益,就必須同時承擔債務,只是可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限定繼承)而已。

因此,所有「行使繼承權」的行為,都會使拋棄繼承無效。

法院的明確見解:領專戶內退休金=行使繼承權=不得拋棄繼承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451號民事判例:「上訴人等既已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得權利在前,乃復表示拋棄繼承免除義務於後,自與我民法所定繼承原則,為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質不合,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被繼承人王義卿之勞工退休金性質上屬於被繼承人王義卿之遺產,被告於被繼承人王義卿死亡後,既已於101年2月16日以遺屬身分,申請領取被繼承人王義卿之勞工退休金,並於101年3月6日受領前開勞工退休金,即係以積極之受領行為,取得被繼承人王義卿之遺產,而為繼承權利之行使、、、嗣於101年3月9日,又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為法所不許,所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難認為有效。換言之,被告對被繼承人王義卿之繼承關係自始存在。」

實務中的典型案例:

被繼承人死亡後,勞保局通知遺屬申請勞工退休金,遺屬前往申請並領取退休金餘額,之後遺屬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但「申請+受領退休金」,即是積極受領遺產行為,「行政作業需要」只是動機,不影響其確實領取遺產的事實。而且勞保局文件通常會明確記載:「如拋棄繼承,由其餘遺屬請領。」若真要拋棄,就不該由自己申請。

因此你只要領了被繼承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內的餘款,不管理由、金額為何,都屬於承認繼承,而不能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已准予備查,還能被推翻嗎?可以!

很多人以為法院准予備查拋棄繼承後就安全了,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由法院審查你是否曾做出承認繼承的行為。

若曾領退休金,就會敗訴,繼承權恢復,你仍須在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結論:拋棄繼承前,不要接觸、管理及處分遺產

原則上,只要你有下列行為之一,就極可能會被認為「承認繼承」,導致拋棄繼承無效:

  1. 領取勞工退休金專戶餘額
  2. 領取遺產性質之保險金(已指定受益人除外,若未指定受益人,則屬遺產性質者)
  3. 提領銀行存款
  4. 使用遺產
  5. 出售遺產
  6. 主張遺產權益

而一旦承認繼承,就不能再拋棄。

所以:若你打算拋棄繼承,建議不要去碰任何遺產,勞工退休金專戶餘額連申請都不能申請。如要申辦,應由其他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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