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後,債權人還可以撤回執行嗎?

2024-04-20

債權人甲為追償債權,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名下的土地,第三人丙在法拍期日成功標到土地,但甲、乙在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給丙之前,甲、乙達成和解,甲此時可否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乙可否保住土地?

在拍賣物移轉予拍定人前,債權人可撤回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點規定:「(一)債務人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於拍定前均得為之,若債務人於已經拍定之後提出現款請求撤銷查封者,亦得勸告拍定人,經其同意後予以准許,並記明筆錄。(二)拍賣物所有權移轉於拍定人後,債權人不得再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隨時都可以撤回執行,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2項的解釋,係指債權人在拍定後、拍賣物之所有權移轉予拍定人之前 ,不論拍定人同意與否,均可撤回強制執行。在拍定人不同意撤回的情形,則拍定人仍可依拍定結果取得拍賣物,但債權人因撤回執行,就不能向法院領取拍定價金。若拍定人同意撤回,則法院應撤銷拍定,拍定人就不能取得拍賣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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