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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因債務糾紛與他人涉訟,他為了證明已經還款,向法院提出了銀行匯款單的正本作為證據,隨著案件審理進行,王先生擔心匯款單正本遺失或影響日後處理其他事務,便向法院詢問:「既然我已經繳交正本給法院,那我可不可以申請法院退還正本,只留下影本存卷?」但書記官回覆:該證據已經附卷,原則上不發還。
法律與實務解析
法院會將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附卷保存,一旦證據已附於卷宗並成為卷內資料,法院為維持訴訟程序記錄與證據完整,原則上不會把該證據發還當事人,因此如果當事人把證據正本提出於法院,基本上就無法再取回正本。
例外由法官裁量: 若當事人有相當理由(例如正本係唯一存本且後續有重要用途),可具狀向法官聲請發還,但這屬法官酌量權,實務上較為少見。
最佳替代做法:當事人先行提交證據影本,如法官需核對該影本是否與正本相符,攜帶正本到法院,讓法官當庭核對正本與影本相符,核對完成後,法官就會發還正本予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