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時效抗辯與否,是法官應主動闡明之事項?

2023-01-09

因為一般民眾可能不熟悉法律規定及法律程序,誰天生就會打官司呢?所以民眾在法庭上就像無助的小白兔,常搞不清楚狀況。

而所謂「闡明」,係指法官得在開庭時,用當事人能夠瞭解的話,來問清楚其主張或請求為何,以及釐清其要陳述之事實為何,適時提醒當事人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等,若當事人說明有不明瞭或不夠的,法官也可請當事人說明清楚或補充齊全。

時效抗辯,法官不得主動向被告闡明,詢問其是否主張時效抗辯

有權利即有時效,而時效超過後,當事人取得「時效抗辯權」,可以超過時效為由拒絕給付。但時效消滅之抗辯權,法官不得逕行詢問被告是否主張。

司法院院字第2708號解釋:「依書狀之記載或其他情事,可認當事人有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之意思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固應向該當事人發問或曉諭,命其為提出與否之陳述,若無何種情事可認當事人有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之意思者,審判長不得援用同條項規定,為此發問或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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